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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18-12-06点击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学校

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7〕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

为做好2008年"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范围

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的服务范围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学校,以中学为主。

二、推荐学校

扶贫县所在省(区、市)内能够开展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的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开展"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专项推荐免试工作的高等学校。

三、推荐人条件

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教育工作;可按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志愿到农村学校任教,且服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

本科所学专业范围:

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汉语言、历史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物理学、应用物理学、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地理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音乐学、美术学、体育教育及其他相关专业。

同等条件下,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优先。

四、培养学校

扶贫县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具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资格的高等学校。

五、培养方式

取得"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入学资格的学生(以下简称: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签约的农村学校任教3年,取得教学实践经验。

第4年,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到培养学校注册入学,脱产学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

第5年,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返回任教学校工作岗位,边工作、边学习,通过现代远程教育等方式完成课程学习,并撰写学位论文。学生毕业通过论文答辩后,由学校按规定授予教育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

六、服务期限

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必须履行规定的服务义务,从本科毕业到农村学校报到任教开始,服务期至少5年(包括在培养学校的1年学习时间)。规定服务期结束后,鼓励其继续在农村学校任教。

七、经费保障

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在学期间免缴学费,培养经费由培养学校在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招生国家计划内安排,住宿等费用按照在校研究生缴费办法执行。其他相关待遇按照在职教师脱产学习的规定,带薪并享受往返交通费补助。对经费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将调减本计划及相关农村师资建设计划支持额度。

八、工作程序

1.下达推免名额

根据各地申报要求和招生条件,我部于2007年9月将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推免名额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免试研究生名额一同下达并单列,未使用的名额不得挪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文部署,将接收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的扶贫县名单通知推荐学校。

2.报名推荐

推荐学校公布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报名办法(见附件1)和接受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的扶贫县名单。

具备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自愿报名,学校按照推荐免试研究生选拔条件和有关程序择优推荐,并张榜公示。

推免生资格需经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并在《2008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上加盖公章。

3.复试录取

培养学校对具有推免资格的考生进行复试(含面试),通过复试的考生取得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录取资格;对不符合培养学校要求的考生,可不予接收。

培养学校将录取的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列入2008年硕士研究生录取名单,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同时为考生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学籍3年。

4.培训派遣

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于2008年7月31日前按规定到扶贫县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并将户籍、档案转至工作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岗前培训,认定教师资格。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在扶贫县任教满3学年并通过每年度考核者,于2011年9月到培养学校报到并入学(不转户口、档案)。任教未满3年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九、质量保证

为确保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的培养质量,培养学校要认真研究制订针对性较强的培养方案,配备水平较高的指导教师,加强教育实践环节,在前3年要通过网络等方式跟踪指导学生在岗学习,第5年要结合论文写作指导送教上门,保证论文质量。

十、组织保障

实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是提高农村师资水平,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管理,精心组织,成立以师范(师资)、学生、人事、学位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报名、推荐、录取、培养等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本计划可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教师特岗计划)结合实施,符合相应条件的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可聘任为特设岗位教师,聘任期间的工资按"教师特岗计划"要求,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符合《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条件要求的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任教3年后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部联系。联系人:师范教育司 陈武;电话:010-66097953;传真:010-66096373。

附件:1.2008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招生简章

2.2008年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名额分配表

3.2008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

4.2008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录取名单 (表样)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2008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扶贫县)的农村学校培养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师资,以此提高农村学校师资学历水平和整体素质。

二、培养方式

部分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经推荐免试到指定的高校取得教育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学生先到指定的扶贫县农村学校任教3年,取得教学实践经验,再到高校学习1年硕士研究生课程,之后回到原任教农村学校边学习、边工作,并完成硕士论文答辩;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后,在原任教农村学校至少继续工作到2013年7月服务期满。

三、报名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农村教育工作;

(二)200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且毕业时获得学士学位;

(三)志愿到扶贫县学校任教,服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

(四)本科所学专业: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汉语言、历史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物理学、应用物理学、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地理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音乐学、美术学、体育教育及其它相关专业。

同等条件下,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优先。

四、推荐学校

扶贫县所在省(区、市)内能够开展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的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开展"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专项推荐免试工作的高等学校。

五、培养学校

扶贫县所在省(区、市)内具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资格的高等学校。

六、扶贫县及农村学校名单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

七、选拔时间及程序

选拔时间:2007年9月-10月20日。

(一)本人申请

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部门领取并填写《2008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填表时注意事项:

1.只能填报指定的培养学校;

2.填写登记表则表明本人志愿到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任何一个扶贫县学校任教。

(二)学校推荐

推荐学校在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对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创新精神、研究能力和特长等方面进行考查,并考虑扶贫县学校对学生所学专业的要求,在限定的名额内择优推荐。

被推荐的学生名单在本校网站和公众场所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未经过公示的学生,推荐结果无效。

(三)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

10月25日前,经学校推荐并被省级招办确认的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进行网上报名,11月10日-14日到省级招办指定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四)签约和录取

2007年10月25日之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扶贫县教育局和农村学校与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的供需见面会,签订《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任教服务期协议书》。培养学校对推荐签约的学生进行复试(含面试),确定录取名单,并在《2008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培养学校意见栏内签署录取意见。若未被签约录取的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可于10月25日-31日重新填报统考志愿。

八、服务期限及培养

(一)服务期限

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在学校任教服务期(含攻读硕士学位学习时间)为2008年7月至2013年7月。

(二)到学校任教

2008年7月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到扶贫县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将户籍及人事档案等落在任教学校所在县。《2008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放入人事档案。

(三)到培养学校学习

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于2011年9月到培养学校报到并进行为期一年的在校学习(不转户口、档案)。学生报到时需持《2008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在登记表中要由任教学校签署任教满3学年、年度考核合格的考核意见。任教不满3年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返回学校工作

2012年9月1日前返回任教学校工作,并继续学习部分研究生课程,结合实践撰写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7月31日之前完成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

学生学业成绩达到培养学校要求并通过论文答辩后,由学校按规定授予教育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同时学生还应在扶贫县学校继续工作到服务期满。

九、有关政策规定

(一)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自2008年7月到农村学校报到后,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工资并享受在职教师的各项福利待遇。

(二)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自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在培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等费用按照在校研究生缴费办法执行。其他相关待遇按照在职教师脱产学习的规定,带薪并享受往返交通费补助。

(三)符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教师特岗计划)相应条件的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可聘任为特设岗位教师。聘任期间的工资按教师特岗计划有关要求,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符合《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条件要求的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任教3年后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附件2:

2008年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名额分配表

序号

省份

推荐学校

培养学校

学校名称

推荐名额

学校名称

接收数

1

河北

河北师范大学

30

河北师范大学

50

河北大学

5

河北农业大学

5

河北工业大学

5

燕山大学

5

2

山西

山西师范大学

60

山西师范大学

60

山西大学

20

山西大学

20

3

内蒙古

内蒙古大学

20

内蒙古师范大学

70

内蒙古师范大学

50

4

辽宁

辽宁师范大学

10

辽宁师范大学

10

5

吉林

东北师范大学

30

东北师范大学

90

延边大学

20

吉林师范大学

40

6

黑龙江

黑龙江大学

25

哈尔滨师范大学

50

哈尔滨师范大学

25

7

江苏

南京师范大学

20

南京师范大学

苏州大学

扬州大学

徐州师范大学

30

30

40

20

苏州大学

15

扬州大学

30

江苏大学

15

江南大学

20

南通大学

20

8

浙江

浙江师范大学

30

浙江师范大学

30

9

安徽

安徽师范大学

35

安徽师范大学

35

10

福建

福建师范大学

60

福建师范大学

80

福州大学

10

福建农林大学

10

11

山东

山东师范大学

10

山东师范大学

曲阜师范大学

13

12

曲阜师范大学

10

青岛大学

5

12

河南

河南大学

30

河南大学

30

河南师范大学

45

河南师范大学

45

13

湖北

武汉大学

10

华中师范大学

150

华中科技大学

10

华中师范大学

70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10

华中农业大学

1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5

武汉理工大学

10

湖北大学

25

14

湖南

湖南师范大学

50

湖南师范大学

50

15

广东

华南师范大学

50

华南师范大学

广州大学

50

49

华南农业大学

40

中山大学

2

暨南大学

5

华南理工大学

2

16

广西

广西师范大学

70

广西师范大学

100

广西大学

30

17

重庆

西南大学

9

西南大学

9

18

四川

四川师范大学

45

四川师范大学

西华师范大学

45

45

西华师范大学

45

19

贵州

贵州大学

15

贵州师范大学

30

贵州师范大学

15

20

云南

云南大学

30

云南师范大学

60

云南师范大学

30

21

陕西

陕西师范大学

12

陕西师范大学

60

西北大学

8

西安交通大学

3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13

西安工程大学

13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3

西安科技大学

8

22

甘肃

兰州大学

20

西北师范大学

100

西北师范大学

80

总计

1463

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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